特别声明:本文为新华网客户端新媒体平台“新华号”账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华号的立场及观点。新华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拼的是落实力度,比的是最终成效。由舟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纪委机关联合出台的《舟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16种追责情形,强化创城责任,确保各项创城任务落到实处。 当前,文明城市创建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对“两区两委”和市属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创城工作进行到哪里,督导考核就跟进到哪里。 《办法》指出,实施创城工作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强化精准问责。对在创城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创城工作职责,违反创城有关要求,影响创城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责任单位、人员,重点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对市领导督查、批示的事项,市创建办下发的抄告单、督查单,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又出现明显反弹的;对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安排、任务清单未按要求落实的;未落实创建点位、片区责任制的;专项工作、集中行动牵头及配合部门敷衍拖延,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开展的;在创建工作中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环境脏乱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等16种情形予以追责。 《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政务处分或纪律处分等七种方式。同一情形已被责任追究,工作推进依然不快、成效不明显的,或年度内,同一单位(系统)创建工作多次被责任追究的,将加重处理。 各县(区)管委会创建办、专项工作组、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来源:舟山日报社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郭滢聪 来源:新华号 浙里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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