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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民事纠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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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08: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dmin 2020-7-8 08:37:08 686195 0 显示全部楼层

廊坊民事纠纷上诉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非诉业务、税务律师、法律顾问、公司并购、公司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权设计、公司风险防控、重大刑事诉讼、重大民事诉讼、重大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纠纷、商务洽谈、商务谈判、合同治理、合同管理、 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文书、破产清算、法务培训、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行政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公司专项法律服务、企业投资融资、解散清算、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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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分析应综合采用建模和专家意见以及经验推导来确定,要注意与企业内外部相关利益者的沟通,同时要考虑模型和专家意见本身的局限性。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进行分析时,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外部监管执行力度,包括企业外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等;——内控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包括企业内部用以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力度等;4、有资格的会计师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的移交证明》等文件,根据验资规范程序,出具《验资报告》5、公司根据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办理有关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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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应如实地、足额地出资,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股东不足额出资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以现金出资而言,股东往往在验资、完成工商登记后便将现金转出,后期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将与本期案例中被告一方承担相同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而言,股东往往仅将房屋、货物、商标、股权
、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公司实际经营使用,但未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数做工商变更登记,亦未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则该情况不能视为实现对公司的出资,一旦该等非货币性资产发生贬值后,再将该等财产过户转移至公司名下,则
无法像先前出资一般获得足额出资的效果。第十三条 预先核准名称的有效期: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直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均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3、已被依法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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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的,股权持有人可能因法律上的强制执行而丧失权利,不能以此类股权出资。

二、法院对“未如实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界定有所不清

本期案例中,安徽高院仅判决“任晓鹏、王雅茹分别在其未出资7983万元、882万元范围内”,而该7983万元、882万元正好是其未实缴资本之数额。然而,在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意味着应将股东取得股权至今的未出资额的利息
也应计算进来,以此弥补公司未及时收到出资的利息损失,弥补由此减损的偿债能力,这样处理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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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第二十二条 非货币出资的法律问题和出资程序:非货币出资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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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程序上均应该履行评估、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验资等过程。

相关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隐名股东,在股权未实名化前,不得以实际持有人的名义将股权用于出资。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管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报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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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
告股东追偿。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任晓鹏、王雅茹作为鸿盛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工商登记显示,鸿盛公司注册资金增加为10000万元,任晓鹏出资9000万元,占出资90%;王雅茹出资1000万元,占出资10%。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显示,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
,实收1180万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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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第
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
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任晓鹏、王雅茹作为鸿盛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其均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任晓鹏在抗辩中提出其以房屋提供给公司使用应视为实物出资的理由,但其
并未提交相应的财产评估作价等证据加以证明,工商登记亦未显示,故其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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