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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如何解决?北京发布22条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15100649118 2020-5-2 10:09 人民网 36783 0

摘要: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针对疫情期间劳动 ...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针对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和回应。其中明确,因疫情影响受聘劳动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劳动争议

  “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凸显,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宋毅表示,为公正、高效处理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解答》。

  《解答》共22条,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结合疫情期间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厘清思路。

  在劳动关系建立方面,《解答》明确,受聘劳动者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入职,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针对工资待遇问题,《解答》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在家上班,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解答》提出,劳动者以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疫情期间员工试用期方面,《解答》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规定精神。若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后,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原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主张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司法服务不打烊

  北京劳动仲裁委常务副主任陆晓播表示,疫情防控以来,市区两级仲裁机构窗口服务不停歇,咨询热线不间断;及时出台仲裁政策,中止仲裁时效,案件可申请延期审理;开展邮寄立案,搭建“云仲裁庭”,实现线上与线下审理相结合;推广“互联网+调解”平台,会同司法局建立法律援助窗口。

  陆晓播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4000余件,其中82%的争议调解成功;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5万余件,审结1万余件。

  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表示,疫情期间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不停摆、不打烊,开发建设了北京“云法庭”,开展网上云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庭审。2月3日至4月26日,全市法院通过北京云法庭审理案件48035件。此外,当事人通过“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34431件,开展网上调解近5万次,12368热线接听当事人电话24686次,为律师提供在线服务17994人次。

  “除劳动争议外,市高级法院目前对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网约车案件等重点领域纠纷进行梳理研判,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指导力度,统一全市法院相关案件裁判尺度。”蔡慧永表示。  (孟植良 薛婷婷 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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