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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动态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新破产审判机制 促进营商环境提升

赵桂锋 2020-5-25 09:24 廊坊日报 47033 0

摘要:  本报讯(记者 刘玉静)5月15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机制创新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主题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建立五大工作机制,对破产审判体制机制进行全面创新,进一 ...

本报讯(记者 刘玉静)5月15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机制创新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主题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文件,建立五大工作机制,对破产审判体制机制进行全面创新,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通道,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与市发改委等21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出台《关于构建政府与法院常态化统一协调机制推进企业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搭建政府职能部门与法院常态化协调联动、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复杂问题的平台。

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破产工作经费“复合式”保障机制。出台《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市财政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破产工作经费,结合破产审判工作节点流程,对经费申请、发放、使用、核销进行全面规范,确保有限的财政经费用在刀刃上。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采取已结案件管理人报酬提成办法,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专项基金, 用以弥补无产可破案件中财政保障经费不足。在无产可破案件经费保障上,财政拨付资金主要用于管理人办理案件费用,管理人专项基金,优先补充管理人履职中工作成本费用不足,并对报酬略作补偿,确保管理人职务行为收支匹配。通过这种“复合式”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无产可破企业依法有序退出,也激发了管理人参与无产可破企业破产退出的积极性。

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结合本地审判实际,按照债权人数、债权额规模和案情复杂程度,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破产案件快慢分道、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尽量控制程序性耗时,提升破产案件处置效率。

建立管理人选任和工作行为管理监督机制。在破产案件办理中,管理人既是法院推进案件处理“助手”,又是法院监督管理对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类别案件管理人招募、遴选、使用、监督、评价以及管理人业绩档案组建等工作进行全面探索,确保管理人管理监督工作更加科学、管理人履职行为更加高效。

建立破产法官单独绩效考核机制。针对破产清算案件工作量难计算、法官难考核这一实际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与其他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进行对比折算的办法,计算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破产清算案件法官工作量,建立破产法官单独绩效考核机制,确保破产法官工作量可量化、可比较、可考核,进一步激发破产法官办案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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