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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发布第三季度投诉分析

赵桂锋 2022-9-27 09:18 廊坊都市报 61749 0

摘要:  本报讯(记者 吕新颖 通讯员 邵荣健)记者从市消保委获悉,截至2022年9月20日,廊坊市各级消保委组织第三季度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51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6374万元。市消保委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醒消费 ...

本报讯(记者 吕新颖 通讯员 邵荣健)记者从市消保委获悉,截至2022年9月20日,廊坊市各级消保委组织第三季度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51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6374万元。

市消保委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醒消费者谨慎购物,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不公平,依法维权

案情简介:安次区消费者刘某通过某平台网购了5盒保健品,使用1盒后发现无任何效果,与网上展示性能不一致,遂向平台客服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平台以商家已声明不接受纠纷调解为由,建议刘某按照服务约定条款,向商户所在地法院起诉。刘某认为不合理,投诉到安次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安次区消保委经调查,该网购平台服务约定中规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只能向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该商户虽然在商品详情底部以红底黄字的小号字体作出管辖权声明,但不应认定为“合理的方式”,该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经协商,该商家对5盒产品全部按退货处理,对刘某作出合理补偿,并主动修改产品声明。

消保委提醒:网购订单在法律上即视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网购平台及其入网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应在明显位置或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网购遇纠纷,消保委介入解决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0日,大城县消保委接到留言,消费者张先生称在大城某公司花费3.85万元购买涂料。收到货后发现质量不过关,联系商家不给处理,电话也不接。消费者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货。

调解过程:大城县消保委经调查,张先生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商家也承认发货前没有跟张先生说清楚,因该涂料化学性质不同,张先生无法使用,并非质量问题。经调解,商家同意收到张先生的退货后,退回涂料款3.85万元。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和交易记录,提前了解产品性能和质量信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消保委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未营业,预付卡如何退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初,安次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樊女士、马女士、柏女士、于先生等投诉,反映其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的会员卡,因企业没有营业,请求退款。

调解过程:安次区消保委经调查,投诉人樊女士等人于2021年年末,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健身卡,因疫情和店铺升级原因,该公司到2022年6月中旬一直未营业,商家相关负责人表示会马上营业。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马女士、于先生等退回了相关费用,为樊女士置换了同等价值其他项目的会员卡。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后,一定索要发票和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便于日后依法维权。金额大的消费卡,要做好备份,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金额动态,以防卡内余额缺失。实时留意企业动态信息、警示名单以及相关媒体发布的平台其他商家经营情况。如发现商家经营异常,无故不提供服务等情况,应及时向消费维权部门投诉;如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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