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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市本级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启动

赵桂锋 2023-1-10 10:26 廊坊都市报 49030 0

摘要:  本报讯(记者 苗月平 通讯员 王森)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 ...

本报讯(记者 苗月平 通讯员 王森)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冀人社[2020]303号)和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通过全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平台进行认证工作的通知》(冀社险函[2021]172号)要求,2023年1月10日起启动市本级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本年度资格认证工作。

待遇领取人员包括:全年认证一次人员为2022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以及因工致残1至4级工伤人员,全年认证两次人员为供养亲属。其中,领取养老金人员和1至4级工伤人员认证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供养亲属的第一次认证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4月30日,第二次认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9月20日。

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或亲朋好友通过下载安装河北人社、易人社手机APP,点击待遇资格认证模块进行认证(以上两种软件任选一种均可认证),原来使用的晟融身份认证APP已经关闭停用。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自助认证的,所在单位或亲属可提供领取人员近期身份证照片或短视频等佐证材料到社保大厅人工认证窗口办理。对于以上渠道仍不能完成认证的,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联系办理。

工作人员提醒:一年认证一次的人员,2023年9月20日前仍未按规定完成认证的,2023年10月份暂停发放待遇;一年认证两次的人员,2023年5月20日和2023年10月20日前未按规定完成认证的,分别于2023年6月份和2023年11月份暂停发放待遇。待完成认证后,按照规定发放相关待遇。

如领取待遇人员失踪、死亡、被判刑收监等永久或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及时告之单位和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由于未及时办理,失去待遇领取资格导致多领取待遇的应足额退还。

对多领、冒领社保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社保待遇,并责令一次性全额退还已多领、冒领的待遇;对拒不退还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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