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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加强重点用车单位管理

赵桂锋 2020-11-15 10:01 廊坊都市报 71939 0

摘要:  本报讯(记者 苗月平 通讯员 佟洁)《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大量内容和重点用车单位有关。本报记者咨询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为市民答疑解惑。 重点用车单位 ...

本报讯(记者 苗月平 通讯员 佟洁)《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大量内容和重点用车单位有关。本报记者咨询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为市民答疑解惑。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据了解,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市每季度末重新核实、动态更新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以县为单位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我市已完成2020年第三季度动态更新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共132家重点用车单位签订了环保达标公开承诺书,其中廊坊开发区24家、广阳区22家、大城县15家、安次区12家、三河市12家、固安县12家、霸州市11家、大厂回族自治县8家、香河县7家、文安县5家、永清县4家。

加大对“用车大户”重型柴油车的抽检力度,对重点用车单位开展全覆盖入户抽查,重点检查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落实情况,同时对于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者发放《监督抽测不合格车辆维修复检催告单》。限期维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还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车辆清单、车辆加油(尿素)台账和车辆维护保养台账,做到车辆管理精细化,压实企业车辆管理主体责任。

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中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其中,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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