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您的位置: 首页 >>热点追踪 >> 查看内容
热点追踪

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三)

刘杰 2023-11-5 08:39 廊坊新闻网 544313 0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经济体外,其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企业?

是。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于自愿遵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哪些激励措施?

对于自愿遵守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国竞争执法机构提供减免处罚或中止调查两种激励措施。一方面,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评估后可以接受承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廊坊市体育局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