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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常见问题解答(四)

刘杰 2023-11-6 11:28 廊坊新闻网 569537 0

满足哪些条件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

我国实行经营者集中事前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可通过线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对如何判断哪些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哪些交易需遵守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反垄断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5条对判断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考虑因素作出了明确规定。

(2)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我国主要采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作为定量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或者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有什么规定?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阶段和时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三是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进一步审查及其延长阶段,执法机构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我国是否建立了经营者集中简易审查程序?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19条至21条对简易案件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简易案件审查适用简化审查程序,相对于非简易案件,其审查时间相对更短,从受理到审结一般不超过30天。


在审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进行经济学分析?

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的目的,是预防集中对市场竞争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效果,使用经济学方法评估集中的竞争影响是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核心和关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并在第32至37条列举了如何评估。


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允许经营者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就并购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出合理解释?

是。经营者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或者作出陈述,若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原则被禁止,但考虑到经营者集中兼有积极和消极影响,允许经营者自我举证以充分发挥经营者积极性。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怎样的处理?

未依法申报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34条、第35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数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案件是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也被称为补救措施或救济措施。采取附加限制性条件方式批准经营者集中,可以避免损害市场竞争,同时最大限度实现交易目的,保障企业运营和发展。救济措施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可选择采用该救济措施或要求经营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因此,能够充分兼顾对交易侵扰性和干预程度最小与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可行性。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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